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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5年第2期法学要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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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5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3-2024)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43家期刊2025年第2期法学要目。

  内容提要:在我国加速制定《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内在构造亟待进行科学化调整。应当将习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为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把资源永续、环境良好和生态安全确立为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的目的,增设预防性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在生态文明价值目标指导下,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化及其体系结构要重新揭示;在继续坚持惩罚性制裁的同时,强化预防性制裁,引入恢复性制裁,实现生态环境犯罪刑法制裁体系的科学化。为推动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生态文明价值目标的实现,应当确立特别刑法的立法体例作为承载形式。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法立法;生态文明价值目标;生态环境犯罪;生态环境刑法制裁体系;立法体例

  内容提要:AI时代来临,就业领域既面临着长期存在的就业总量性压力和结构性矛盾的问题,又亟需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冲击。中国现行就业立法呈现出鲜明的基于问题导向的促进型立法特点,聚焦于“人”与“人”的狭义治理语境和“问题解决式”治理逻辑。这种促进型就业立法既无法适配“人”与“技术”的新场景,也没办法真正回应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新目标。对此,AI时代就业立法需要在坚持“促进”作为基本定位的基础上,增加“友好”的价值位面,面向未来构建既“促进”又“友好”的就业立法,从而在AI时代保障人之尊严、实现人之发展、保护人之平等。具体而言,应当基于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范式,完善以调控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责任,在企业责任构建中有效统合合作治理与激励相容,并加强因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个别裁员或规模裁员及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催生了新就业形态,AI在新就业形态中广泛运用于智能调度、智能管理、智能语音交互、智能客服、智能物流和虚拟直播等领域。人工智能在为新就业形态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挑战。AI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控制,对劳动者、消费者等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及其他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侵害,以及AI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竞争等难题亟需法律作出回应。基于此,在宏观层面,新就业形态中人工智能治理需遵循多项根本原则、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形成多元规范合力;在微观层面,结合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工作,通过算法规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厘清、法律保障人工智能辅助作用的充分的发挥等,相应的具体问题也能够迎刃而解。通过宏观与微观措施的合力,共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的产业发展。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层次和颠覆性的挑战。GPT-4在技术更新的同时也引发了底层算法、训练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在底层算法上,尽管GPT-4中潜藏着算法歧视的风险,但算法公开殊无必要,应借鉴类脑研究思路,推动GPT-4走向通用AI;在训练数据上,GPT-4背后的海量数据存在比较大的合规风险,应设立数据销毁制度,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探索中国特色发展方案;在知识产权上,GPT-4带来了一系列侵权风险,引发了生成物的作品属性认定争议,但尚无法构成对人类的作者主体资格的挑战。为更好地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发展风险,应及时制定合适的规制方案,在元规制理论下,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中的制度设计,结合已有算法治理实践,寻求数字时代的自主创新,助力AI产业安全发展。

  内容提要:随着比特币在民间的自发诞生与市场交易,各种不一样的加密数字货币开始不断地被开发创造出来,并通过市场交易进入经济运行体系。这对传统的所得税制度造成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准确、合理地确定加密数字货币的挖矿及交易活动下的纳税义务,对比特币的挖矿及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区分界定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一般而言,挖矿获得的比特币只有在被转让后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时,才能产生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所得;当比特币的挖矿及交易属于个人或企业本身的商业活动时,所产生的收入应归属为商业经营性所得;当比特币挖矿及交易不构成个人或企业本身的商业活动时,应根据交易性质与内容以及不同计税规则的匹配适应情况,分别区分界定初始比特币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类型、比特币受让方与再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类型、企业挖矿初始获得与交易获得比特币的所得类型。

  内容提要:算法管理系指企业管理行为的算法化,是企业管理方式上的一种创新。然而,由于企业盲目逐利,算法管理逐渐异化为其向平台劳动者攫取利益的工具。具体表现为:其一,引起劳动关系的混乱,平台企业借此规避用工责任;其二,劳动基准被击穿,劳动者丧失基本劳动保护;其三,企业奖惩权沦为剥削工具,劳动者遭遇规则侵权。对此,行为法学主张以合法行为激励模式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惩罚模式来促使企业正确运用算法管理模式。诸如:制定合规指南,引入合规激发鼓励措施;改进劳动监察执法机制等。如此,既能大大的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又不至于使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丧失保障。

  内容提要:可理解性、预测可能性和可经司法审查性的三级逐层排除阶梯式方法是重大飞行事故罪是不是满足明确性原则的判断方法。可理解性和预测可能性的缺失使得重大飞行事故的判断方法成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应当在凯尔森实证法学派的基础上,按照合规范性、合刑性和合宪性的位阶顺序逐层深入对“重大飞行事故”进行解释,重大飞行事故应作为客观的结果要素被解释为“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应作为内在客观处罚条件被解释为“50人以上重伤”。

  关键词: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明确性原则;刑法解释位阶;内在客观处罚条件

  作者:姚琳莉、邹璐(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营管理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航空港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民航法治合作的障碍主要源于立法、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差异与法律冲突。结合民航高度的国际化特征,在对区际法治合作既有模式样本做考察的基础上,可以基于三地法律文化的共通性以及对航空安全的共识,消除法域和法系隔阂,将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差异转变为发展优势,探索建立大湾区民航法治合作的基础,从构建大湾区民航法治合作的多元立法模式、建设区域协调机制和构建民航法治联合体等方面,提出促进粤港澳三地民航法治合作的路径设想。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民用航空;法治合作;法律文化;多元立法模式;民航法治联合体

  内容提要:航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对外航权交换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基础。中国对外航权交换在政策主导下,以双边模式为主,多边模式为辅,单边模式为例外,主要开放与交换前四类航权,同时试点开放第五、第七航权。目前,中国在对外航权开放和参与航权交换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相较之下,美国与欧盟“国家—区域”航权交换机制,在法律为主导的双边与多边模式嵌套下,实现航权交换的高效合作。中国在对外航权开放与交换的改进路径上,应增加法律供给,在法律主导下适度扩大航权开放范围,在协调多种交换模式的基础上注重多边模式的推进,以实现中国对外航权开放与交换活动的科学与高效。

  内容提要:数据开放是数智时代政府的新型行政任务,但现阶段中心化开放模式难以兼顾数据安全性和数据可用性的双重需要。区块链赋能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以共识机制提升政府数据的互信性、以加密算法保障数据安全性和以智能合约增强数据可用性。但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区块链既具有赋能效用,也可能引发风险,包括区块链技术不完善引发的内部风险以及与法律制度不适配引发的外部风险。对此,法律规制是可行进路。首先,针对区块链自身技术缺陷引发的内部风险,应从法律层面构建区块链风险规制机制;其次,针对法律滞后性引发的区块链赋能的合规风险,应建立沙盒监管等试错机制;最后,针对数据鸿沟引发的利益俘获风险,应形成多元共治的数据治理体系。

  内容提要:垄断协同行为是竞争执法机关规制算法共谋的现有工具,立足于协同行为认定理论的完善,对算法时代协同行为认定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进行研究。算法使信息交流方式弱化,主观要件证明发生困难,同时算法使经营者主观意图隐蔽化,可归责性有质疑。在信息交流认定标准方面,应对“信息交流”进行扩大解释,将经营者知道或者能预见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的情形推定为存在“信息交流”,除非经营者能够给大家提供相反证据,同时提高经营者的公开叛离义务。在间接证据方面,应关注算法设计和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尤其关注在算法、数据和参数等方面人为增加透明度或同质化的设置。通过捕捉“人为”因素,可以将经营者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相联系,然后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经营者责任进行判断。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文化是中国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实践中形成的由党内外有关主体所共享的一整套符合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逻辑的观念总和。党内法规文化对于支撑和维系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引导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与完善、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运行效能具备极其重大价值。在党内法规文化中,规范性要素表现为党内法规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人民立场、规范衔接和实事求是;评价性要素体现为党内法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法治价值和发展价值;认知性要素凝结为党内法规意识,包括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认识、对政党治理规则的认同、对法治精神的认可。培育与发展党内法规文化需要构建层次完整的实践进路,从而在由制度建设水平所标记的政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内容提要:土地闲置是国有建设用地低效配置的集中体现。透过系统论法学“功能分化”“运作封闭”“结构耦合”等分析工具审视闲置土地规制体系,不难发现,闲置土地法律系统在运作封闭上存在缺失,同时分别与政治、经济系统存在结构耦合上的松散和偏失,导致功能发挥不足。对此,应锚定实现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系统整体功能提升的规制目标,完善闲置土地规制体系。一是要健全闲置土地法律系统的规范结构,有效发挥法律功能;二是要强化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结构耦合,促进功能互嵌;三是要矫正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结构耦合,实现功能互助。

  内容提要:神经科学技术创新所内含的技术和操作风险,甚至有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监管者必须给予有力回应。然而,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伦理审查弹性较差和法律滞后等问题,使得以普适性伦理审查和法律惩戒为核心构建的传统二维监督管理体系无法有效应对芯片入脑的“人机共生”交互进化的技术特质,因此必须在伦理和法律监管维度之外增加智能维度,形塑三维监督管理体系。智能维度的监管致力于依靠“智能技术体系”构建精准性和限时性监管,以数据驱动为核心,构筑起精细化脑芯片数据采集和解码系统、阶段性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敏捷监管反馈循环,突破了传统科技监管的困局,创新了监管方式,实现了技术发展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内容提要:立法未对个人隐私信息委托处理下的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规定,学界亦对此存在比较大争议。责任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完全的替代责任和部分的替代责任。控制者是风险的创设者和有效预防者,“谁控制,谁负责”的基本理念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数据的控制者才是个人隐私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委托人通过个人隐私信息处理委托合同对受托人具有法律上的控制力,其借助于受托人间接取得了数据的控制。基于侵权法传统的过错原则,受托人应当获得优待。优待表现为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免除,委托人对此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取得数据控制等任意情形之一,仍需要向个人信息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刘伟、洪宇(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

  内容提要: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提高营商环境质量、赋能新型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本文基于2013—2021年中国31个省会城市和除省会外的11个万亿GDP城市经济、人文和社会数据,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城市营商环境质量产生的外生冲击,在模糊断点回归设计的框架下,采用非参数估计和参数估计方法,检验中国是不是真的存在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致城市营商环境质量提升的经济事实。主要结论包括:2013—2021年中国公平竞争审查指数与城市营商环境质量表现为逐年递增,二者变化趋势在2017年存在很明显的断点,说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城市营商环境质量呈跨越式提升的重要原因;此外,中国全方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互促进,但是完善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对城市营商环境质量的优化作用更为显著。因此,尽快制定更高质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重塑市场之间的竞争原则、促进区域硬环境和软环境培育的重要保障,这会引致地区经济、人文、社会建设数量(规模)和质量的统一,从而向更高质量的营商环境迈进。

  作者:徐恺岳、魏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山东大学人文社科期刊社、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站点平台慢慢的变成为版权作品传播中心,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在平台传播,版权相关方利益也会被此类作品侵蚀,要求网络站点平台维护著作权人群体权益就成为必然选择。平台是提供搜索匹配服务的信息中介,算法信息匹配效率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观察算法怎么样对待平台用户上传作品能了解平台版权保护倾向。以影视作品为关键词,在短视频平台做搜索,分析搜索出来的结果中用户上传作品的搜索出来的结果排序及其影响因素。根据结果得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网络站点平台确实存在选择性版权保护行为。平台会将存有侵权可能性的影视二次创作作品推荐给用户;但当平台依赖该影视作品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时,则会以降低搜索权重方式隐藏二次创作作品,以使平台的版权作品优先被选择和消费。对此,平台自身应提高盗版内容过滤清除能力,同时,平台的版权算法相关责任也亟待明确。

  内容提要:经济学知识在我国反垄断司法裁判中存在三种应用模式,区分的依据是不同模式在证据法上产生的效果不同。第一,当经济学用于查明案件事实时,经济学知识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受到证据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的审查,研究的是经济学知识能否成为“证据”以及证明力有多大的问题。经济学证据常常横跨采纳和采信规则的边界,因此法官应当避免僵化适用采纳规则,在经济学证据满足来源合法性和内容相关性以后即可纳入审查。在审查经济学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之时,法官应当考虑出具该证据的经济学家的“独立性”。第二,当经济学知识用于解释法律规则时,一方面为垄断行为细化构成要件并提供分析框架,此时不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也不可能会受到证据法的审查。鉴于经济学知识可能与法学思路相悖,法官应当以我国法律制度和政策目标为基准,判定是否要接纳相应的经济学术语解释和分析框架。另一方面,经济学知识从法经济学角度为垄断行为提供了“规则”与“标准”二分的规制方式,此时虽然不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但是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履行难度。上述的二分规制模式在我国反垄断司法裁判中确已形成,但受到了欧美实践的不当影响,因此法官应当避免对国外司法辖区竞争法术语的盲目借用。第三,当经济学知识在司法裁判中提供背景信息和经验法则之时,构成“经济学常态”,此时同样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但是会影响证明标准的满足或法官“心证”的形成。经济学常态和推定虽有相类似的地方,但法官应当避免将经济学常态等同于推定来适用。

  内容提要:过失相抵包括违约过失相抵和侵权过失相抵,都是损害赔偿之债的赔偿规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违约过失相抵的性质是赔偿规则,第1173条规定侵权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减责抗辩事由。对损害赔偿之债统一的过失相抵规则分立成两种不同制度,不符合债法的原理和基本规则。这是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也是《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法总则带来的结果。这种矛盾的立法给我国的民法逻辑体系、债法统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不利影响。为实现我国债法统一,应当将过失相抵统一规定为赔偿规则,重新界定过失相抵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保障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

  内容提要: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有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模式并不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只是在具体制度中进行规定;第二种立法模式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即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借鉴和采取了第一种立法模式。分析《民法典》总则、分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应是指取得物权和准物权的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善意取得;表见让与

  内容提要:在“AI+社会”,算力是能自由交易的资源,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实践中已然浮现大量侵害算力的案例,有必要对算力进行财产权确权。目前算力财产的法律定位存在空缺,缺乏私法层面的保护路径,因而对算力财产的保护应从侵权模式转为确权模式。算力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这也提升了对算力确权的紧迫性。算力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其客体包含多样的事实要素和行为要素,在具有传统财产权权能的同时,还有集合性、无损性和交易模式多样性的独有特征。算力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保护,算力侵权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力的无体性和无损性使得盗用算力的损害赔偿亦有其特殊之处。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旨趣的“责任束”,其与《民法典》第1234条及经济法、行政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条款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契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符合法的安定性和成本最小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基本概念、结构内容、适用认定等展开系统构造。生态环境损害是概念厘定及责任适用的关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结构内容应与法典的体例相吻合,使其适用认定与行政主导相得益彰,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标的高效实现。

  内容提要:从学理基础看,英美刑法法律错误之争的本质系法哲学立场之争。法实证主义认为,公民具有知晓法律的义务,否认法律错误的抗辩能够激励公民学习法律以实现遵守法律的目的;法律道德主义认为,公民只能以遵守道德来遵守法律,因此(意图)遵守道德者的法律错误应免责。从实践运行看,“不知法不免责”受到严重冲击。立法承认法律错误否定犯意或成立抗辩,而法院则通过解释犯意来处理法律错误;法律错误免责的合理标准与真实标准体现了两大学派的价值博弈。从价值评鉴上看,法律道德主义主观论更能回应对刑罚正当性问题的关切,其以“知错犯错”作为谴责依据与我国《刑法》第14条相符合;而英美刑法中搁置“事实”与“法律”的区分也是我国刑法体系运行值得借鉴与坚持的技术选择。

  关键词:法律错误;不知法不免责;法实证主义;法律道德主义;社会危害性认识

  内容提要:作为《全球安全倡议》的重要延伸,数字安全具有国家、社会和个人三重维度的内涵,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弥合数字鸿沟以促进数字资源平等利用,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OpenAI公司发布的ChatGPT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志性进展,但在算法、算力和数据层面,ChatGPT却分别存在威胁国家安全、数字资源利用不平等和泄露个人隐私的数字安全风险。目前,各国生成式AI发展水平不一,既有的国际法体系罕有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门性规范,难以为有关技术水平落后的国家提供必要的保护。应完善数字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并从国家、社会和个人维度构建数字安全国际法体系,在算法、算力和数据层面完善对虚假信息的识别、保障数字权益、落实“知情—同意”原则,平衡技术发展与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弥合数字鸿沟,加强个人隐私保护,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应对ChatGPT等生成式AI对数字安全的挑战。

  内容提要:贸易和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议题交叉引发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国际贸易规则碎片化,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和贸易之间制度性体系整合应成为国际贸易法的规范导向。国际气候公约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得到落实与创新,实现了贸易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初次规则趋同。《巴黎协定》生效以来,CPTPP等新型FTAs实现了贸易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二次规则趋同。然而,新型FTAs形成“气候俱乐部”存在若干理论逻辑漏洞和实践运行困境,有违公平正义。从规制趋同视角来看,需要全球优化配置国际贸易体系的气候变化规则。我国应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出发,通过“一带一路”FTAs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转危为机,积极探索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整合气候条款的中国式现代化方案。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持续不断的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物使用时的规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人类非直接参与的自主性,而著作权法的设立目标针对的是“人”,工具属性也因自主性而不存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主体也非工具,轻易突破著作权法中日常语言边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特定的“人”过于激进,尚未对其权利与义务划分进行系统性研究,法律也无法苛求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生成式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不能直接归于特定法律主体,归于公有领域并通过“署名推定”规范特殊情况,更能体现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初衷。

  内容提要:法律边疆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研究边疆地区的法律现象,发现边疆地区法律发生、发展、演变或者推行的规律及其一般过程,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国家对于边疆地区的政策、法律,以促进边疆地区民族团结和谐、经济繁荣富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安居乐业,同时巩固、加强边疆地区与中心地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联系纽带。法律边疆学侧重于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民族学、宗教学、国际关系学、军事学、交通工程学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更多地交叉运用法律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从而形成法律社会学方法占主流的研究方法格局。法律边疆学具有突出法律在边疆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促进边疆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型、打破边疆地区的封闭性、实现边疆法制的国际接轨等四项重要功能。

  内容提要:我国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行为的罪名定性、犯罪预防等问题亟待探微。溯查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成因,包括法律规范的零散与监督管理体系的虚置、行政主体与商事主体双方的“逐利性”、行政处罚的羸弱与刑事处罚的不畅三个方面原因。而其行为样态可分为修改环境监视测定系统数据型与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设备采样型。当前,学界对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以污染自然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的两种观点,司法解释同样未对该行为的罪名认定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应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两种行为样态分情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等罪名进行定性。并尝试在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行为中前移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入罪标准,并通过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监管体系。

  关键词: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性;行为犯

  内容提要:指导性案例通过提供个案裁判规则,承担着以案释法和统一法律适用的规范功能。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隐性适用与扩展适用两种典型的失范现象。以“北宝”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2019—2023年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数据,能得出:造成指导性案例隐性适用的根本原因是其效力位阶模糊;扩展适用的形成,主要是由于裁判要点的抽象化削弱了裁判规则的确定性。解决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困境需要从制度完善入手:通过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以强化其规范效力;通过拓展案例参照的实质内容,将裁判理由与基本案情纳入裁判规则体系;通过建立适用程序监督与司法责任追溯机制,实现案例适用的规范化。

  内容提要: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有不歧视、上网优先以及成本因果三种解释。中国各能源单行法等虽然都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利用的要求,但并未将其明确为一项原则。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必要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在法律上存在多重效力困境,表现为立法不协调、执法规范不落地以及司法裁判不统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内外结构的断裂。正在修订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应当明确规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原则,并以此改革和完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规划、上网、消纳等法律制度。那种认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发展有损平等竞争的看法,是对公平竞争和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原则的双重误读。

  内容提要:地区政府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在中国已有超过10年的制度实践,对其实施效果有重新估量和考察的必要。剖析补偿协议的理论预期,形式上具有延展权限、加强合作的目标,实质上具有合理摊销成本、保障治理公平、优化流域国土空间的重任。然而,以19份补偿协议为分析样本予以实际考察可发现,形式层面基本达到理论预期,而实质层面则主要强化了水污染防治。从合目的性检视,补偿协议中实质内容之所以未达预期,主要在于没有办法弥补治理成本、公平失衡导致地区发展不均、要素脱节造成系统调节受限。欲解决以上问题,可在补偿协议中增加调整出资比例、动态调节机制、机会成本核算和产业补偿等具有实质意义的内容,使补偿协议更加有效、公平、可持续地为流域治理服务。

  内容提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应用推广,以比特币等加密资产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形态趋势如火如荼,刺激全球税收体系作出回应。但中国税法制度与实践对加密资产这一潜在税源展现出回避态度,可税性不明确、课税路径缺失等困境阻碍实践发展。税务部门可通过法律功能主义路径重构可税性理论,以规范性文件和税收法定原则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差异化制度需求支撑合理性基础、以收益计量税基的课税方案作为可行性依据,并进一步通过取得、流通环节二元区分,具体分析同质化与非同质化加密资产的课税对象类型、税目等税法要素,将加密资产纳入当前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治理框架之中。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下的公民数据权益侵害风险一天比一天突出。个人数据的社会公共性和公权力的扩张性加剧了科学配置数据监管权的紧迫性及必要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国家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有助于推动解决数据监管权过于分散的弊端。但是数据监管权的横向配置关系仍然笼统,纵向层面的数据监管权配置近乎空白,导致横向监管交叉重叠与纵向监管过于灵活。数据监管权的配置应遵循组织法的“任务—组织”思路,以数据监管任务的特殊性为依据,恪守“法理化”与权利让渡目的的价值准则。具言之,宜于横向层面强化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功能,逐步将国家数据局塑造为专门的数据监督管理的机构,并廓清其与网信部门、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纵向层面厘定数据监管权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推进省级数据监督管理的机构配置法治化,进而实现数据现代治理与良善监管。

  作者:许明月、陈小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农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两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处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现行法律对“农村两类组织”性质、职能、管理运行规则等均做了相应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能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施,两类组织关系的处理必须考虑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顺利、准确地实施,应针对现行立法框架下两类组织关系处理可能遇到成员身份交叉、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以及两类组织职能交叉等问题,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分别基于“社经合一”和“社经分离”的基本认识做处理。在成员身份交叉问题的处理上,应根据区分原则,分别认定成员在两类组织中的不同身份,并按照组织归属分别确认成员的权利义务。在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处理方面,应在准确理解代行职能的基础上,根据“社经合一”的基本认识,按照程序与实体分离原则明确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规则依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明确参照的内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确立参照处理事项的范围。在两类组织职能交叉问题的处理方面,应根据“社经分离”的基本认识,明确两类组织的基本关系;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界定两类组织经济职能分工;按照集体财产的基本分类和使用价值界定两类组织管理的集体财产;区分两类组织分别适用各自的收益分配规则;根据历史传统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相关事务。

  内容提要:根据功能性分权理论,权力内部监督是实现权力效能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机制当前主要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规范依照,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治层面的不足体现在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机制体系有待构建、规范依据有待补充。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的立法完善和机制构建应当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在立法技术层面,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环保义务为目标,通过功能性分权理论的指引,将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保障制度,并且在总则编中统一建构具体规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功能性分权;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权力内部监督;生态环境行政监管

  内容提要:新时代基层治理清单制的多样探索和丰富实践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时推进并不断深化的生动体现。条目化是世界既往各法系在其发展进程同凝结的规范创制经验,清单制则是以往成文立法条目化法理演进的新形态,其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及评价后果等多方面对现行法律规范结构加以投射和反映,而基层治理清单作为国家治理在基层的再统合,带有将“法”的规范形式与“治”的实践内容相链接的鲜明属性。当前基层治理清单制面临着疏漏与失调的双重叠加、形式与情境的深层割裂、条法与块治的结构矛盾等深层次问题。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演进取向和时代要求,需并行推进国家法律规范的调适与基层治理清单的赋权,明定基层自治规范的法律规范属性,开展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基层治权设计,增加基层治理清单中的多重情境要素,开通多元主体实时参与的端口,强化基层动态治理的技术保障,达成以清单制为制度载体的基层“法”与“治”的有机融合。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54条调整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法律效果,立法者从制度条件的确定到诉讼流程的选择均予以全面考量。尽管如此,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律实践,相关联的内容仍要一直完善和优化。基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利益平衡,债权人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并经强制执行程序方可认定公司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在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在执行阶段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便高效、低成本地推动出资加速到期的实现。在出资财产的流向上,应严格遵循“入库规则”,确保债务清偿的公平与合规。

  内容提要: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着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取得;成员大会的决议不应均采取绝大多数决,否则会导致决议难以形成,应允许章程对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做区分,前者采取多数决,后者采取绝大多数决。同时,要警惕出现成员代表大会绕过成员大会表决的情景。从执行机构看,对理事长或理事的选任,不应以成员为限;理事会表决并非一定要采取多数决,意味着总人数不限于单数。从监督机构看,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规定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设置权限宜交由章程规定,且监事的选任应不受成员身份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应考量不一样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非采用单一的治理图景。

  作者:高飞、朱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内容提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匹配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当前还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不足、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协调性不足、部分党内法规越位调整国家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机制不够健全等困境。为此,应在遵循国家法律融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立规衔接和协调机制、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边界,健全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机制等途径,以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包括自动A与自主人工智能两大类。对于自主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包括严格责任、自己责任与雇主责任三种模式。具体而言,严格责任要求自主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承担完全责任,而不管其和AI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自己责任承认自主人工智能具备独立法律人格,需利用自有财产对损害承担责任;雇主责任观照到人类主体的获利事实,要求创造者与使用者作为雇主,对自主人工智能“雇员”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也存在无法忽视的弊端,自主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可预见为指标,也包括为阻止损害发生而采取的技术预防措施。此外,还需考虑自主人工智能接受创造者或使用者的训练时间与强度,以及行业习惯和环境是否对其产生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自主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刑事特别程序的发展脉络较为简明,存在概念不清导致刑事特别程序准入标准非体系化、程序不当导致刑事特别程序权利保障非体系化、定位不明导致刑事特别程序规则设定非体系化、设计粗放导致刑事特别程序适用空间非体系化的不足。本轮《刑事诉讼法》以实质法典化为目标,要求刑事特别程序规范应当实现统一性、系统性、完备性。应当依据诉讼构造变动设定刑事特别程序的准入标准,并从完善诉讼化的权利干预审查体系、动态调整新增与退出、协同修改总则与分则、系统整合法律与法规等方面进行完善。

  内容提要:自2014年《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已陆续出台27部地方性的民族团结进步专门法规。其中,地方性法规10部,单行条例17部。在立法目的上,这些法规以民族团结进步为基本宗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目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明确的主旨性;在功能定位上,这些法规坚持“两个结合”,为新时代党的民族政策法治化,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各民族深入交往交流交融、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技术上,这些法规紧扣“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核心目标、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逻辑主线、融贯“促进型法治”的立法理念,充分回应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化的新时代要求,为民族团结进步立法集成化积累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专门立法;地方探索;功能定位

  内容提要:过错解雇的司法判定面临解雇事由的不周延困境、事实行为的形式审查困境以及解雇程序审查的功能障碍困境,导致裁决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行为难以判断以及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等问题。根据过错解雇合同解除权和惩戒权的双重性质,解雇事由应当符合劳动者预知原则并且内容合理;针对劳动者不当行为的解雇惩罚应符合相称性原则和无过错免责情形;解雇程序至少应包括通知说明、给予劳动者回应的机会并遵循一定的解雇权行使期限。据此,针对当前存在的困境,过错解雇的司法判定应转向实质化审查,对解雇事由从合法性审查到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解雇所依据的事实行为从行为审查到归责审查、对解雇程序从程序审查到权利保障审查。

  内容提要: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实现不仅依靠私法体系内部的规范协同,还需要社会法与公法的介入,故应当在整体法秩序中检视《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功能定位。界定《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组织法属性,有助于彰显条款个性价值,明确其调整经营者决策行为的功能,否则易造成裁判理念化或泛化。工具型利益相关者主义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手段,并未改变股东利益至上的基本假设。沿此逻辑,《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难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规范。在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框架下,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设定社会责任目的,以内部治理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体现了对私人意思自治和商人理性精神的尊重,符合我国公益类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目的。如公司设定了社会责任目的,那么《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应被视为对公司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目的成为公司利益的构成部分。法院可以依据信义义务规范向公司经营者问责,从而使《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成为具备约束力的裁判规范,确保承诺不流于形式,并防止法院过度介入商业判断。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中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作为法院酌定可得利益的因素之一,当前多有观点认为其可发展为违约获益剥夺规则。对违约获益剥夺体系定位的讨论应当回溯到事物本质。违约获益剥夺若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下,则会与现有规则发生体系违反。而不当得利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将违约获益剥夺纳入其中仍有失正当。违约获利的可赔性来自可得利益的可赔性,因此,对于违约获益剥夺的讨论应当回归到损害赔偿的体系。虽然违约获益剥夺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严格意义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控制,但借助信赖利益和违约方过错程度仍可以找补其合理性。

  内容提要:鉴于数字行为痕迹与个人信息在形态特征、身份标识性上存在区别,以个人控制为核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难以应对。针对数字行为痕迹与个人信息、公民隐私、数据要素的交织关联,需要廓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在个人信息以识别性作为核心定义的规范与实践背景下,数字行为痕迹的主体相关性承载着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在数据要素开发视野下,低身份识别性不影响数字行为痕迹的商业利用价值,仅识别至网络特定身份即可,需要对识别性进行理念的更新,进而协同与衔接某些个人信息自决规范的适用。

  内容提要:数据资产是以数据为载体,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合法拥有或控制,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数字化资源。国际投资法为数据资产的保护提供了可能。通过分析Einarsson诉加拿大案,可以发现数据作为资产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第一案中,涉及了数据资产作为受保护投资的适格性、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作为间接征收行为的数据披露、数据资产的估值与赔偿等问题。需要从正视数据所有权对数据资产在国际投资保护中的影响、重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与东道国数据监管稳定性之间契合性、构建间接征收数据资产行为的认定标准、确立国际投资仲裁中数据资产赔偿的估值标准等方面破解难点,以为数据资产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提供新思路,并促进数据资产的合法有效利用。

  内容提要:作为企业数据权益私人保护手段的技术措施,在带来积极效果的同时也会因滥用产生负面效应。过于强调企业数据权益的私权属性、企业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的固有弊端以及网络环境变化引起的技术恶性竞争是企业数据权益私人保护中技术措施滥用产生的诱因。技术措施滥用行为主要包括通过滥用技术措施扩张企业数据权益、排除限制数据竞争、滋生数据垄断等情形,已经对企业数据权益制度构建、数据有序流转以及数据价值释放产生了消极影响。“技术-法律”协同规制契合滥用成因、符合规制需求,是企业数据权益私人保护中技术措施滥用规制的应然路径。通过法律指引技术,可以还原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位,澄清破坏、绕开技术措施行为的理论与实践误区;通过技术嵌入法律,可以识别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进而实现对破坏、绕开技术措施抓取数据行为的区分评价。

  内容提要:国家公园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国之重器”,需要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在中央立法缺位的情形下,通过地方立法为国家公园提供立法保障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可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当前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存在困境,主要表现为立法模式的趋同化和立法内容的同质化。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根源于国家公园立法领域的央地事权认知不清,具体表现为央地立法价值的认知偏差、央地事权配置的规范模糊以及法制统一禁限的风险规避。因此,需要通过充分认识并发挥地方立法的价值、建立央地事权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强化正确的风险防范举措来消解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困境。

  作者:娄秉文(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内容提要:随着新时代“数字中国”的发展,数字属性逐渐被纳入人们的社会属性,诸如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已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信息。然而,当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时,由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与国家利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个人私权与国家公权二者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碰撞。如何处理好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引人深思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数字人权背景下合理使用,需要在厘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明确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逐步构建相应的制度措施,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科技创新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内容提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运用具有无意识、无区分及无序化特征,削弱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应有功能。当事人完整陈述机制作为民事证据制度的衍生构建,旨在促进诉讼当事人开展基于法律秩序的实践性商谈,减少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认识偏见,同时还能降低司法成本、遏制虚假陈述。该机制通过“法官主持主导”与“当事人参与配合”协作机制弥合规范与实践的罅隙,具体构建方式包括:完整陈述时机把握、完整陈述主体认定、完整陈述事项确定与完整陈述方式选择四个维度。

  内容提要: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适用层面遇到的难题是:确定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什么样的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依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念,采取国内法和涉外法的贯通思维,对强制性规定的法教义学分析是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方法。基于国内法和涉外法的贯通一体化思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强制性规定是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上的延伸和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条款是引致性条款。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内公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其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是经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据其规范目的来确定是否对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或形成的关系)作无效处理。

  内容提要: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相连,需要共同直面挑战与机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旨在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及其在国际法治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与国际法原则高度契合,其共同应对、平等善意、合理分配的原则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也为解决国际法治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范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环境保护、海洋治理、公共卫生等国际法领域有诸多实践,展示了其促进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的高度潜质。然而,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治实践中,其在国际法造法、适用和执行领域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为此,应当提倡从法理纾解到体系性法律化再到强化执行力的立体解决策略着手,坚持多边主义,构建多元体系,明确责任担当,以期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自治性的规则,与传统国内法不存在垂直性的效力高低关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必须科学地界定国际商事惯例与相关国内法之间选择适用的冲突关系。目前,由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将准据法规则的选择适用交给仲裁庭自由裁量,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准据法规则(准据法直接选择法)。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选择适用的方法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现象,导致准据法规则的选择适用失去公平公正性。所以仲裁机构亟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出发,以识别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与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不是真的存在“自然”和“最为紧密”的联系表征为基本方法,形成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的调和适用机制,进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体系下构建科学的、多元的冲突规则与推理方法,最终实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准确选择和适用准据法实体规则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冲突;准据法直接选择法;冲突法方法

  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产生于涉外交易中关于当事人该怎么样选择准据法的选法规范。冲突规范选法准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不同国家之间发生交易情形,需要解决如何明智的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准则。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独特性,因而其理论范式被很多国际私法研究者认为属于绕过冲突规范的“直接适用的法”,并由此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专属概念。对于国际私法中有关规定法律概念及其理论范式的厘清,有助于形成完整统一而不是割裂的冲突规范理论体系。“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社会能否被视作一国可以不加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能否在坚持“平位协调”原则下实现国际公允,在当前国际私法学术界尚存较大争议。要明确国际私法中相关术语的理论范式,亟须对国际私法史上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形成启动溯源探究,重新检视其发展与嬗变过程,并审慎检讨“直接适用的法”的语义发展与适用逻辑证成。